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催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聲請人 胡泉淵 相對人即失蹤人 胡泉耀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胡泉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民事訴訟法第628條、第629條第1項亦有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胡泉耀(男,民國00年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聲請人之胞兄,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2年失蹤,已逾18年毫無音訊,目前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准對失蹤人胡泉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聲請人及證人即相對人之胞妹 胡玉文 到庭陳述在卷(見本院100年9月7日訊問筆錄)。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失蹤人胡泉耀之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勞保資料、中央健康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手機門號申辦資料、財產總歸戶、最近二年所得稅申報資料等,均無所獲,有本院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畫面、勞、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瀏覽畫面、網路行動電話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應予准許。
四、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宣告死亡事件亦有準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62
5條規定即明。是聲請人應注意上開除斥期間之規定,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若仍無失蹤人之去向,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以免影響應有之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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