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9年度交字第28號原告 林志濤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魏武盛 訴訟代理人 陳勝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9年6月22日投監四字第65-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本件係交通裁決事件,依前揭規定,爰不經最後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二、爭訟概要:原告於109年1月30日14時08分許,駕駛AVC-6765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國道3號南向236.8公里處,因違規行駛路肩,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大隊名間分隊警員(下稱舉發機關)攝錄影像,經認違規屬實,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掣填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警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該通知單並以掛號郵寄車輛所有人即車主,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9年4月12日。嗣車輛所有人於
109年4月20日提出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並於109年6月22日具狀申請歸責實際駕駛人,並請求開立裁決書,經被告所屬南投監理站(下稱南投監理站)向舉發機關函查結果,認原告違規事實明確,遂於109年5月27日以中監投站字第1090105046號函通知原告仍依章裁處。原告不服函覆結果,於109年6月22日至南投監理站要求開立裁決書,被告遂於同日以投監四字第65-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400元,記違規點數1點(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原告當時係因系爭車輛壞了會熄火,才臨停路肩,後來又發動才駛下交流道,其並非行駛路肩,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依採證光碟影像畫面可知,系爭車輛在影像之前即已行駛外側車道路肩繼續向前行駛至畫面停止時,皆未有暫停或停駐路肩之跡象,顯然與原告主張係臨停路肩明顯有違,亦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條第1項之情況不符。故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確有違規行駛路肩之行為,舉發機關依違規事實舉發,並無不當,故原處分並無違誤。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款至第3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第63條第1項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㈡本件如爭訟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有舉發通知單、舉發光碟及
翻拍照片、原處分書及送達證書、南投監理站109年7月20日中監投字第1090181736號函、駕駛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
㈢經查:本院109年10月29日調查程序時,經當庭勘驗採證影
像光碟檔案名稱為:0000000A00_ATTCH4之檔案,該檔案顯示之時間於14時08分52秒時,系爭車輛出現於畫面左方,並快速行駛路肩,並於14時08分59秒時,消失於畫面中央。足見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路肩,堪認原告有在高速公路上未依規定使用路肩之違規行為,則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違反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之違規行為。
至原告辯稱系爭車輛壞了會熄火,才臨停路肩,後來又發動才駛下交流道,其並非行駛路肩,然依上開勘驗採證影像光碟所示之畫面,顯無原告所主張之情形。從而,被告依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4,4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之原處分內容,核無違誤。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結論: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