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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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啓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陳啓倫經依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258號裁定令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綠色煙草5罐(驗餘總淨重17.08公克)及扣案黃色煙草(驗餘淨重0.07公克)1罐,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5月7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7140號鑑定書附卷供參,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綠色煙草5罐、黃色煙草1罐,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5月7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714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288號卷第81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外包裝罐6罐,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罐6個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綠色煙草5罐(含│送驗綠色煙草檢品5罐(原編號B-1至B-5││外包裝罐5個)│)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7.21公克(驗餘淨重17.08公│││克,空包裝總重412.19公克)。│├────────┼──────────────────┤│黃色煙草1罐(含│送驗黃色煙草檢品1罐(原編號B-6)經檢││外包裝罐1個)│驗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09公克(驗餘淨重0.07公克,空包裝重│││6.4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