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569號

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告 林聰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已遷移至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劉芷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