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20號聲請人 陳春秀 相對人 朱浩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浩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之日期,並應載明年、月、日。(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到期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三、相對人朱浩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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