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再易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39號再審原告 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朱金城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
一、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請求廢棄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1號確定判決,前訴訟程序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1號歷審卷宗核閱無訛。依前揭規定,自應依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二審裁判費課徵本件再審裁判費即1,8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陳尹捷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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