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36號聲請人 曹繡圖 即又新實業社送達代收人 蔡正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述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經解散登記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經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股東會議紀錄等足以確認該公司全體股東登記資料之文件,暨其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該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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