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55號異議人 王晉展 原名 王章嘉 .相對人 高信忠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本院所為101年度司促字第23319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向本院對異議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319號裁定於101年9月26日送達異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扣除在途期間2日,其異議期間應於101年10月18日屆滿,異議人遲至101年10月25日始提出異議,有本院收狀戳可憑,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