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49號聲請人 蕭彩瑕 聲請人 劉大千 相對人騰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員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89,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315號事件提存在案。現本案判決即本院104年度員簡字第11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已獲全部勝訴確定在案,爰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104年度員簡字第117號判決全部勝訴確定。是以,聲請人既已取得本案全部勝訴判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