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9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萬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營偵字第1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萬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實際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冒然駕駛機車上路,顯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生命、財產之安全,並因酒後操控能力降低而發生擦撞,本應嚴懲,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自稱經濟狀況勉持、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諸情狀,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營偵字第1157號被告郭萬生男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萬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11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號住處,飲用啤酒1罐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外出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11時50分許,由東向○○○區○○○○路行經與臺17線公路交岔路口左轉駛入臺17線公路,因酒力發作,不慎與由南向○○○區○○○○○路亦行抵該交岔路口由 黃柏豪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而倒地成傷(未致他人傷亡),經警於同日13時23分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測定郭萬生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38MG/L,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萬生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柏豪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交通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及相關照片(見警卷第25-39頁)等附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檢察官蘇烱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子敬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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