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簡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1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建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月1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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