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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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岳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岳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岳斌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岳斌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77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