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再抗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5年度再抗字第24號再審聲請人乙○○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福音傳播協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本院95年度再抗字第1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元,逾期裁定駁回。
理由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未依本裁定補繳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