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冠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各為0.1234、0.1186公克,含包裝袋2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冠智(已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白色粉末2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各為
0.1234、0.1186公克,詳113年度毒偵字第57號卷第113頁之113年度毒保字第64號扣押物品清單),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死亡,有戶政役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考(見毒偵卷第123頁),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遂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各為0.1234、0.1186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186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19頁),其中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已直接包覆毒品,依現今科技水準難以將其上沾黏之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是上開扣案海洛因毒品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準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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