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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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18號再審原告 李夏淑芬 再審被告 洪宗信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6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而其聲明請求廢棄部分即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範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159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再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奕勛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