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366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務人 林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及基於保險契約可得領取之保險給付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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