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9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337號

債權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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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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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江唯呈江育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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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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