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354號聲請人 盧陳來美 相對人 盧金樟 關係人 盧淑娟
盧淑滿 盧淑惠 盧淑蘭 盧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監護宣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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