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嘪志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嘪志斌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柏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