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8號聲請人 張權雄 上列聲請人因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9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甲○○因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80號判決判處罪刑,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並未敘述理由,上訴非屬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109年度台上字第936號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段景榕法官吳進發法官汪梅芬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