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姜敬國 被告 侯羿 如上列被告侯羿如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53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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