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施莉紋
2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0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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