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1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啓榮 上列抗告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33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甲○○因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其他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竊盜等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且於如前揭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以裁定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2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之立法意旨,在於緩和
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及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於矯正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民國94年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對於部分習慣性、成癮性等犯罪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造成刑輕法重等不合理現象,參酌實務上其他案件,法院應酌量裁定執行刑,以符刑罰相當,避免刑罰過重之情事。
㈡附表一編號13至19之宣告刑共計有期徒刑60個月,前經原審
法院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6個月,而附表二所示7罪之宣告刑共計有期徒刑36個月,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個月,然受刑人所犯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犯罪手段、動機、侵害法益性質均屬相近,差別僅在附表一係一同起訴,而附表二係分別起訴,造成定刑結果差異極大。受刑人已深明其犯罪行為實屬自食惡果,請另為從新從輕之裁定,給予受刑人一個悔過向上的機會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四、次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具體而言,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五、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先後犯有竊盜等共計26罪,先後經原審法院判處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附表一編號1至2、5至12,附表二編號1至2、4、6至7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影本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㈡駁回部分(即附表一部分):
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9年6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並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又附表一編號1至2經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5至12經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編號13至19經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衡酌受刑人所犯數罪類型中,附表一編號1至2、5至19均為竊盜罪,與編號3之搶奪罪、編號4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類型、手法與侵害法益不同,暨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及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並審酌附表一各罪前定應執行刑之刑期及編號3至4之宣告刑總和為6年11月,已達減輕有期徒刑2年7月之效果,原裁定就附表一部分所定應執行刑,復予以適當酌減,顯已給予受刑人相當之恤刑利益,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尚無違背內部性界限。是原審就附表一部分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核無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就原裁定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漫為指摘,或比附援引情節不同之另案所定應執行刑,執以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尚非可採。此部分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撤銷部分(即附表二部分):
受刑人所犯附表二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3年)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固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惟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類型中,附表二編號1至4、6至7均為竊盜罪,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07年7月至8月間,或有一日內接連犯數罪之情形,且犯罪手法多係趁所有人未拔下機車鑰匙而竊取其機車,或竊取他人之自小客車內財物,數罪間具有相似性,非難重複性高,宜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原裁定就附表二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不無忽視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型態相同,犯罪期間相近,且所侵害者均為個人財產法益,原裁定定刑之裁量,難謂合理、適當、公平,核屬過高。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附表二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復審酌該各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及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5日下午6時許106年12月27日下午5時至8時20分間某時許107年1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98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98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9號107年度訴字第109號107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9號107年度訴字第109號107年度訴字第109號確定日期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⒈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298號⒉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299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日106年11月24日106年12月10日(原確定判決附表誤載為107年12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44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1、1082、1350、1384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1、1082、1350、13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20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6日107年10月22日107年10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20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確定日期107年6月26日107年12月5日107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7號⒈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3號⒉編號5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5日上午10時許(原確定判決附表誤載為107年12月15日上午10時許)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8日上午8時40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1、1082、1350、1384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1、1082、1350、1384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1、1082、1350、13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22日107年10月22日107年10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確定日期107年12月5日107年12月5日107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⒈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3號⒉編號5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8日下午1時20分許106年12月28日下午1時40分許107年1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1、1082、1350、1384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1、1082、1350、1384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1、1082、1350、13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22日107年10月22日107年10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確定日期107年12月5日107年12月5日107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⒈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3號⒉編號5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3日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1、1082、1350、1384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1、1082、1350、1384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1、1082、1350、13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22日107年10月22日107年10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確定日期107年12月5日107年12月5日107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4號⒉編號13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4日106年12月15日上午6時20分許106年12月15日下午2時8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1、1082、1350、1384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1、1082、1350、1384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1、1082、1350、13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22日107年10月22日107年10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確定日期107年12月5日107年12月5日107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4號⒉編號13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19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1、1082、1350、13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31號確定日期107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⒈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4號⒉編號13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日上午9時30分許107年8月2日下午4時30分許107年8月19日上午6時57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671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671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9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33號107年度易字第533號107年度易字第608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1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33號107年度易字第533號107年度易字第608號確定日期107年12月6日107年12月6日107年12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⒈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3號⒉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7日106年8月19日中午某時107年7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12號宜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05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5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43號108年度訴字第40號108年度易字第115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8年2月27日108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43號108年度訴字第40號108年度易字第115號確定日期108年1月5日108年3月28日108年5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63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76號⒈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67號⒉編號6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5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15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15號確定日期108年5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⒈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67號⒉編號6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