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80號聲請人 張維晉 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鄔琬誼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7人(含債權人 宋昭德 ),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8人×51元×10份=4,
080元)。
二、聲請人與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聲請人誤載債權人為迪和有限公司)間之車貸案件,創鉅有限合夥於本案調解程序陳稱聲請人前提供其所有車號: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設定動產抵押權擔保,計算至108年8月7日止之債務金額為105萬9,725元等語。請聲請人陳報系爭車輛目前之價值,並提供相關計算依據。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案調解程序陳報聲請人至108年6月28日尚積欠債務總額為25萬9,865元(含債權本金24萬8,504元、利息7,244元、本票裁定費1,00
0元、執行費3,117元)等語。另依聲請人陳報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1204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記載,債權人宋昭德為系爭執行命令之併案債權人等情。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與匯豐汽車公司及宋昭德間之債務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是否為消費借貸之債務?並提供與匯豐汽車及宋昭德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到院。
四、聲請人與雙城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之債權發生原因為消費借貸關係或債權讓與?如為消費借貸關係,請提出與雙城投資顧問公司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如為債權讓與,請說明原始債權人為何人。
五、聲請人與各金融機構間之債務金額與遠東銀行於本案調解程序中陳報之金額不同,請聲請人確認。另請依上述所陳之事項「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六、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7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八、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說明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費用數額為何;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㈢、請說明聲請人父母目前是否領有勞保退休金?如有,金額為何?另請提出聲請人之母名下不動產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
㈣、請提出聲請人父母其他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姐姐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及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聲請人目前是否仍職於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每月薪資為何?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10
8年9、10月薪資單(含明細)。另聲請人是否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若有,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一、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是否仍係「目前」支出情形?如有未提出之必要支出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收受本裁定前最近
3個月(期)之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其他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聲請人租賃之房屋現有何人居住?若有除聲請人居住,為何無須負擔房屋租金?如僅有聲請人居住,為何聲請人需承租租金高之房屋?另請說明為何聲請人之戶籍地與住所地不同?聲請人戶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十三、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七、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八、請陳報聲請人車輛之殘存價值。
十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