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惠珠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王靖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洪千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湯景富
楊登尊 王光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胡學秀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惠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49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雖未據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報有何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本件開始清算程序時,債務人財產僅有公同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該土地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巷○路1-45之房屋(下稱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房地)、獎金給予及財產交易所得各1筆,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然查,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房地,業據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完畢,拍賣所得尚不足清償其抵押債權;又債務人上開獎金給予及財產交易所得,於101年度之給付總額雖有新台幣(下同)6萬3,224元,惟現已查無債務人之勞保投保紀錄,亦查無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等相關證券交易資料;至債務人郵局存簿儲金帳戶結存金額,則僅餘92元,亦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1年度司執字第30930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實行分配期日101年11月23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集保查詢報表及郵政儲金帳戶詳情表等件在卷可稽,此外,債務人已別無其他財產所得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顯然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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