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盛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59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段盛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9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
0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段盛治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9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而該案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原淨重0.0448公克,取樣0.0448公克,全數鑑定用罄,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可佐,足認扣案之白色粉末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固屬違禁物無訛,惟該扣案物既因全部鑑驗耗盡而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聲請人前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