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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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98年訴字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由於羈押具有強烈干預人身自由之色彩,且羈押亦非日後判決結果之預先執行,而本案訴訟極有可能纏訟多年,若再予羈押被告,則有未審先判之虞,再者被告於具保後亦有固定之居所,不會干擾日後之程序進行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98年5月1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處分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認定部分犯罪事實成立,於98年6月2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是其犯罪嫌疑重大自不待言,且將來很可能面臨相當長期之刑度,再者被告一再否認犯行,均可見其一旦交保,極有逃亡之可能,而有羈押的理由,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後續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是本案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並未因被告所主張之事由而消滅。從而,本院認為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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