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0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07、432、504、664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塑膠鏟管壹支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肆壹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用水肆瓶、注射器貳支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塑膠鏟管壹支、注射用水肆瓶、注射器貳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3年10月8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11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先後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於94年
6月13日、95年2月16日,分別以94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97年度訴字第8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95年9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95年12月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構成累犯)。
㈡詎甲○○猶不知悔改,先後於下列時、地施用毒品:
⒈甲○○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①先於98年
3月19日上午11時許,在雲林縣○○鄉○○村○鄰○○路○○號之1住處,以將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注射針筒內,再注射手臂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②復於同年月24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上開住處,以將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注射針筒內,再注射手臂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③又於同年月31日上午10時許,在上開住處,以將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注射針筒內,再注射手臂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⒉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3
月19日中午12時許,在上開住處,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㈢查獲情形:
⒈98年3月19日中午12時40分許,為警在上開甲○○住處查獲
,並扣得甲○○所有供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2支、塑膠鏟管1支,其後於同日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⒉98年3月24日上午10時40分許,甲○○在上開住處內施用第
一級毒品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2支,其後於同日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嗎啡之陽性反應。
⒊98年3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許,為警在雲林縣○○鄉○○村
○○路○○○號 吳文福 住處,查獲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119公克)、供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用水4瓶、注射器2支,其後於同日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嗎啡之陽性反應。
⒋98年4月1日上午7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
吳文福住處執行搜索,並於同日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嗎啡之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李雅怡法官黃楹榆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