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87號聲請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4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不服,雖未依再審程序為之,但仍應視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8年5月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律師委任狀,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蘇芹英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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