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再字第35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5萬8,483元,應徵裁判費7萬8,1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彭昭芬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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