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5樓(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
1、2所示毒品案件,曾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8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