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79號
原告 林龍文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宏
被告 楊育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96號,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0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郁涵
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