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順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號、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號、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3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3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96年12月3日停止執行出戒治所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後
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0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已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戒除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㈠106年7月18日15時30分許,在屏東縣鹽埔鄉某處檳榔園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後,吸取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甲○○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通知其於106年07月19日15時30分許,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對其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㈡於107年6月5日7時許,在屏東縣鹽埔鄉彭厝村某工寮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後,吸取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另案依法執行通訊監察,懷疑甲○○購買毒品,且甲○○亦因另案經通緝,警方乃於107年6月6日14時14分許,在屏東縣○○市○○路○○○號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3樓緝得甲○○。甲○○並同意經警搜索上開工寮,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殘渣袋4包、玻璃球吸食器1組、吸管3枝、打火機1個,甲○○再於107年6月6日19時22分許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91、
97、104頁),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並有警製偵查報告及職務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7/00000000)、高雄市政府少年警察隊109年4月14日高市警少偵字第10970225700號函等件在卷可證(警2600卷第5、23-25頁;本院卷第85頁)。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則有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殘渣袋4包、玻璃球吸食器1組、吸管3枝、打火機1個扣案可憑,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7年6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8/00000000)、勘查採證同意書、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等件存卷可參(警1100卷第29-31、63-69、79、91-109頁)。足認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即洵堪認定。再者,被告如事實欄一所載,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追訴處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已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之「初犯」或「5年後再犯」之情形,自應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予以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2次施用毒品犯行,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如事實欄一㈠部分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及如事實欄一㈡部分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被告前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
度易字第5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繼以103年度聲字第1562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
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⑵、⑶部分,並由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7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4年9月30日因縮短刑期執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受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論以累犯。且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係認在法院認為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情形,始應依該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宣告最低法定刑。本案並無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所指例外情事,復考量被告前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入監執行,且經入監執行之刑期非短,猶再犯本案2罪,前後犯罪罪質相同,足彰被告之刑罰反應能力薄弱,爰就被告本案所犯前揭2罪,均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迭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及刑之執行後,仍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惟念及被告尚能坦承犯行,且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另考量其自陳為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所前務農,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元,已婚,喪偶,子女已成年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
104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被告所有,且為如事實欄一㈡之施用犯行所剩餘之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91頁),且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情,有該局107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70065259號鑑定書暨照片存卷足稽(毒偵2119卷第59-63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裝盛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1個,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溢散、潮濕及便於攜帶、保存之功能,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鑑定機關依現行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同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
2至4所示之殘渣袋4包、玻璃球吸食器1組、吸管3枝、打火機1個,均為被告所有,且為其如事實欄一㈡之施用犯行所用之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91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利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柏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物品│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1.即警1100卷第6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9│││包裝袋1個)│。││││2.鑑定結果: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0.63公克(包裝重0.42公克),驗前淨重││││0.21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0.1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0.2公克││││。│├──┼──────────┼───────────────────┤│2│殘渣袋4包(含包裝袋│即警1100卷第6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8│││4個)│。│├──┼──────────┼───────────────────┤│3│玻璃球吸食器1組│即警1100卷第6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5。│├──┼──────────┼───────────────────┤│4│吸管3枝│即警1100卷第6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6。│├──┼──────────┼───────────────────┤│5│打火機1個│即警1100卷第6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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