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1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柯金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柯金德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聲請人(即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為277,034元,並約定相對人自95年06月起,每月10日按月給付,然相對人自債務協商成立後從未繳付過任何款項,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分別為信用卡(占協商債權2.0000000%)、消費性貸款契約-一次動撥(占協商債權61.0000000%)、消費性貸款契約-循環動撥(占協商債權36.0000000%),三筆債權其中之信用卡債權聲請人原已取得執行名義(板橋地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541號),故今僅就剩餘消費性貸款契約之兩筆借款聲請支付命令,首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9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2萬元整(借款總額33萬元:其中一次動用為32萬元;透支額度為1萬元-最高不超過16萬元),此筆借款為一次撥貸32萬元,借款期間為93年6月9日至97年6月9日,利息以年利率8.88%固定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169,482元未獲清償,且前開借款參加債務協商之首繳日為95年6月10日,惟其從未履行協議,依協議書第三條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本件清償日已屆至(即97年6月9日),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9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聲請透支額度新臺幣1萬元整(借款總額33萬元:其中一次動用為32萬元;透支額度為1萬元-最高不超過16萬元),此筆借款為透支額度循環動撥1萬元-最高不超過16萬元,借款期間為93年6月9日至97年6月9日,本行提供債務人最初額度為1萬元透支額度(該額度經轉換後之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且最高透支額度以16萬元為限),並約定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101,310元未獲清償,且前開借款參加債務協商之首繳日為95年6月10日,惟其從未履行協議,依協議書第三條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本件清償日已屆至(即97年6月9日),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放款帳務明細、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7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金德│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69482││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柯金德│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01310││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金德│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482││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柯金德│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1310││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