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原告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白永耀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蔣文正 律師 林景郁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卓永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原告為第00000000號「線性滑軌保持器」發明專利權人,參加人前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6條第3項及第22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原告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並經被告核准後,由被告為審查,詎被告審查後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為由為舉發成立,撤銷系爭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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