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202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被告 柯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