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096號

原告 曾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慈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