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柯直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搭建之建物及建物上之工作物占用原告所有之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14.52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1,300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96,876元【計算式:151,300×14.52=2,196,87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後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林彥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