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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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麗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等物品(108年度毒偵字第768號;109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0.0五四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1包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