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55號原告 陳昇鉉 被告 林金如 訴訟代理人 池美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6月21日送達原告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