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6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淑芬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6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