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6號原告皇品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2,823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58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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