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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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日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
號丙○○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依兩造所簽定之保證書第8條及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關於本件借款及連帶保證涉訟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