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姚玉松

選任辯護人田美律師

沈靖家 律師

被告 張豫俊

選任辯護人 錢炳村 律師

被告 林德仁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12行「 李嫣紅 」三字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12行「李嫣紅」3字屬誤寫之顯然錯誤,但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光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