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2萬元現金保證後,被告業經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
證金額2萬元,於具保人繳納後,業經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執行中經聲請人依法傳喚、拘提被告無著,又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且於本院裁定時,被告復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又聲請人已將被告應到案執行之通知合法送達於具保人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1月22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95年1月23日刑保字第9500009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無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綜合上情,足認被告確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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