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20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48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82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703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而於92年12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戒治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又於93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566號判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前揭各罪經接續入監執行,於95年1月13日假釋出監,並於95年4月30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另於95、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訴緝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以96年度審訴字第16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以97年度審訴字第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並均確定在案,且均在執行中。詎其猶未知悔改並戒除毒癮,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5月19日中午某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觀音鄉保障村草漯91號之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經警於同年月20日通知採尿送驗後,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部分)1份。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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