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45號聲請人 蔡國圳 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玉瓊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45號聲請人 蔡國圳 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