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何慶祥 即何慶祥建築師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員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