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656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鄭智敏 相對人 齊鵬 (即 齊鴻 之繼承人)
齊碩 (即齊鴻之繼承人)
齊康 (即齊鴻之繼承人)
陳齊莊 (即齊鴻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等四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惟相對人均已出境,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函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均已遷出國外,是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聲請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