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陳瑞玲 被告 葉芊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玉聰法官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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